原告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慈利县人,教师,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澧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石门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与被告欧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2日,原告滕某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款从被告杨某处购得湘x吉利远景牌小汽车一辆。2012年4月23日,本院裁定将该车辆扣押。经查实,该车所有权人为黄某某,系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得。2012年4月25日,原告滕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购车款4万元并赔偿损失29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滕某将湘x号吉利远景牌小汽车一辆返还被告杨某、欧某,被告杨某、欧某于2012年9月8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购车款2.7万元;
二、原告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滕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才
审判员徐年武
审判员杜修怀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卓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