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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朱某某欠款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长法执字第37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欠款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某欠款7100元,自2006年7月1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7年12月20日此案延期执行,2009年2月17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即朱某某给付李某人民币7100元。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长河

审判员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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