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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长法执字第253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贷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的(2007)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马某某欠款49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8年8月28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延期执行,2009年1月13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即王某给付原告马某某人民币35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王某承担。此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河

审判员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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