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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显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夫妻经常吵架。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9年7月开始一直分居至今,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饶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饶某某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7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未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莫显文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姚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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