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
被告徐某
案由抚养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原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徐某。现原告要求确认徐某抚养关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非婚生之子徐某(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郑某共同生活:
二、自2010年10月起,被告徐某每年9月1日前给付徐某抚养费人民币x元,至徐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