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浦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浦某应支付原告上海中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5年11月起至2010年8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018.40元,该款自2010年11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104.40元。
二、若被告浦某未能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上述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018.40元),则原告上海中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始有权申请执行被告尚未支付的余款。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