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1月15日钱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与2010年10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