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船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船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船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船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前向被上诉人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310美元;
二、上诉人上海船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前向被上诉人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195.70元;
三、如上诉人上海船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应付款项,则被上诉人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原审判决主文确定的金额向上诉人上海船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7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95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故减半收取人民币201.50元,由上诉人上海船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 嶂q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