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陕西安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利君V时代B座。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关于上某申请执行陕西安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安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