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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xx诉被告梁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北京东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吕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气东输管道有限公司工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4年自行相识恋爱,1996年4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梁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11月,原告离家居住他处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梁xx随原告薛x共同生活,被告梁xx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2,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薛x与被告梁xx离婚;

二、婚生之子梁xx随原告薛x共同生活,被告梁xx自2010年9月起按月给付薛x子女抚育费人民币2,000元,至梁xx满18周岁时止;

三、被告梁xx自2010年9月起每月的单周周六上午九时至原告薛x住处接梁xx,当晚十九时将梁xx送回至薛x住处;

四、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产归原告薛x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被告梁xx于2010年10月1日前还清。被告于2010年10月1日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手续费用由原告薛x承担;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辰绿色家园拂林园X号楼X室房产及房屋内家具一套归被告梁xx所有,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前协助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梁xx承担;

五、被告梁xx于2010年8月31日前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自行解决居住;

六、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红木家具一套(包括红木文物架两个、红木文案桌一个、红木绣蹲一个、红木太师椅两把、红木茶几一只)归被告梁xx所有,该房屋内其他家具(包括木制大床一张、大衣橱一只、木制三人沙发一只、木制双人沙发一只、木制单人沙发一只、餐桌一张、靠背椅六把、儿童组合式家具一套)、家电(包括大金牌2匹立柜式空调一台、大金牌1.5匹挂壁式空调一台、海信牌1.5匹挂壁式空调一台、海尔牌双门冰箱一台、惠而浦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及舒伯特牌钢琴一架归原告薛x所有;

七、被告梁xx应于2010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薛x财产折价款人民币650,000元;

八、在被告梁xx处的河北省廊坊市华苑小区X-X-X室房屋出售款人民币840,000元及房屋补贴356,778.30元归被告梁xx所有;

九、原、被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公积金归各自所有;

十、原、被告与各自亲属之间的债务由原、被告各自负责清偿;

十一、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00元,减半收取计15,850元,评估费用20,125元,由原告薛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桂蓉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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