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驻马某市水利工程局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建、马某某,驻马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建、马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葛某某、常自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