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扬(阳)雪,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方太吉,该村村主任。
原告郭扬雪诉被告林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家街村委会)返还宅基地管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扬雪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家街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19日,原告交到被告处现金10万元,被告承诺给原告安排宅基地。后因被告原因,未给原告安排宅基地,又不返还该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宅基地管理费10万元及从付款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扬雪于2004年11月19日给付被告刘家街村委会10万元宅基地管理费,被告承诺给原告安排宅基地,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安排宅基地,也不返还宅基地管理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款凭证、原村委会主任刘伟英证明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宅基地管理费后,承诺给原告安排宅基地,但至今未按其承诺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宅基地管理费1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扬雪宅基地管理费1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林州市X乡X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咣桥
审判员邓峰
审判员李晓飞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