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本案于2011年7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9日晚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对其居住的文化花苑小区物业管理有意见,酒后将文化花苑小区门口的栏杆及门卫室的电脑监控等物品砸坏。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为65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XX、武XX、强XX、王XX、董XX的证言,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苏伟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肖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