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住(略)。2003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驻马店市看守所服刑期间,因追诉其漏罪,2010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师某某犯出售假币罪一案,作出(2010)西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师某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师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吴某河
审判员李晓龙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