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8日凌晨1时5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X路X村门口抓获吸毒人员被告人孙某,并当场查获孙某非法持有的26.51克甲基苯丙胺一包。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某、吴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毒品和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戒毒人员尿样检测委托书》和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孙某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某莉
书记员陈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