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
被告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戴xx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花木支行的活期一本通(帐号:x)账户中所有存款及利息均归原告朱xx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7月1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