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康静,王某晓,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王某某,洛阳市涧西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辛某某、侯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顾某、董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辛某某、侯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康静、王某晓,被上诉人顾某、董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加之二审出现新证据,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索如意
二0一0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