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蔡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3日被逮捕,2005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当日被逮捕。现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一案,作出(2008)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段桂东
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王建峰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