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金辉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君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青园宾馆X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君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上诉人文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君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文某某又于2010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文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文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元,由上诉人文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支粮
代理审判员刘凯
代理审判员谭琼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汪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