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9年9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与吸毒人员雷X联系后,在长葛市立体声影院西侧卖给吸毒人员雷X海洛因一包,重0.2克,得赃款100元。二人被长葛市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雷X、贺X的证言、鉴定报告、物证、户籍资料、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万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10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