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杨X),男,2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静海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羁押,2009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9)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将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代理审判员刘璐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