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文彬,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文彬、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1995年生于一女李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生活环境、性格脾气、兴趣爱好不同,经常吵架、打架,没有建立真正夫妻感情。2002年,原、被告曾协议离婚,由于女儿小,双方都没有再婚,断断续续一起生活,分居时间较长。2008年3月,原、被告矛盾又激化,原告决定与被告彻底决裂。2008年底,被告以死相威胁迫使原告与其办理复婚手续,复婚两个月,原、被告又发生激烈冲突,开始分居。现已一年有余,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两套住房,位于开封县祥符市场东侧原体委院内住房归原告所有,位于开封市宋门里内环路住房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为了不影响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李某,婚后感情尚可。2005年原、被告
曾在开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08年12月双方又复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生活环境、性格脾气、兴趣爱好不同,经常吵架、打架,夫妻之间没有真正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双方各持己
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
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锡忠
审判员毛庆昕
审判员毛爱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