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黎某某,北京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2月9日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该案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要求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邹红卫
审判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刘丹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蒋蔚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