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关玉玲、关玉平、石正基、窦晴、刘涛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房产管理局、一审第三人洛阳市房产管理局瀍河分局房产行政争议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洛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玉玲、关玉平等5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玉玲、关玉平等5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立勇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苗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