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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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刑初字第22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丙,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乙及其辩护人李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日晚9时许,临武县X乡X村民周某丰被临武县X乡X村委大山背村民殴打致死。万水乡X村的部分村民准备报复。2007年8月3日上午9时许,麦市X村的曹树林乘坐客车路X村X村村民抓住,愁下村村民周某某、周某某、周某金(均另案处理)等人用棕绳将曹树林双手反捆,挟持曹树林前往万水乡X村。周某某边走边用肘部击打曹树林,并叫:“是大山背村的,打死他!”被告人周某乙与周某军、周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周某癸(另案处理)、周某某、周某某、周某辛、周某壬(均在逃)等人便围上去对曹树林进行殴打。在整个围攻过程中,周某军朝曹树林的腹部及大腿进行踢打,周某某朝倒在地的曹树林的头部踩了一脚,后又朝曹的脚踢了一脚。周某某也挤进去踢曹树林,并叫:“看到大山背村的就打。”被告人周某乙手持砖头朝曹树林的头部左侧猛砸一下。直至上午10时许,被害人曹树林被公安民警解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曹树林系因头部被他人持钝器打击,造成颅骨骨折、蛛网膜下出血,导致中枢神经衰竭而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周某发的供述,同案人周某军的供述,证人黄某丁、刘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李某戊的证言,鉴定结论,死亡记录,刑事判决书,尸检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乙辩称,起诉书指控我打了人,我没有打人,那天我就是去看了一下热闹,并跟着他们喊了几句。其辩护人李某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乙拿砖头砸了死者曹树林的头部证据不足,被告人周某乙不应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周某乙的认罪态度较好,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07年8月2日晚9时许,临武县X乡X村的周某丰在麦市乡麦市X乡X村十余人持械殴打致死。次日上午,万水乡X村的部分村民不服气,在该村X路上准备拦截路过的麦市X村的人殴打泄愤。

2007年8月3日上午9时左右,麦市X村的曹树林乘坐麦市至临武的客车路X村时,客车被愁下村X村民在周某丰家门前附近的公路上拦截。被害人曹树林下车后,被愁下村的人认出其是麦市X村人。周某某(系死者周某丰的弟弟,在逃)伙同周某某(在逃)等人将曹树林抓住,并用棕绳与周某某、周某金(在逃)一起将曹树林的双手反捆,尔后周某某、周某某拉住绳子拖起曹树林沿公路往万水乡X村方向走,周某某边走边用肘部击打曹树林,并叫:\\\"是大山背村的,打死他!\\\"被告人周某乙与周某军、周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周某癸(另案处理)、周某某、周某某、周某辛、周某壬(均在逃)等人听到后便先后围上去对曹树林进行殴打。其中,周某军朝曹树林的腹部及大腿进行踢打,周某某先用脚朝倒在地的曹树林的头部踩了一脚,后又朝曹的脚踢了一脚。周某某也挤进去踢曹树林,并叫:\\\"看到大山背村的就打。\\\"此时闻讯而至的公安民警及万水乡人民政府的干部赶至现场,极力阻拦并保护曹树林往停在路旁的一辆法院的警车走去。愁下村村民走到该警车旁,把车围住并围攻民警,不准民警将曹树林抬往警车内。其中被告人周某乙手持砖头朝曹树林的左头部砸了一下,曹的头部马某出了血,周某军、周某某、周某某、周某乙与周某朋、周某己、周某庚、周某辛、周某壬、周某癸、周某某等人则围住曹树林胡乱踢打,当曹树林再次被民警抢出来,并被送往停在井头村周某兰家门前的一辆警用吉普车上时(车牌号:湘x警),愁下村X村民又蜂拥而上,阻拦民警不准抢救曹树林,并不顾公安民警的阻拦继续对曹树林进行殴打。在民警将曹树林抬上警车后,被告人周某乙与周某军、周某某、周某某、周某辛、周某乙、周某庚、周某某、周某某、周某己等人围站在曹树林所乘坐的警车前,不准公安民警将曹树林带走,周某某说:\\\"我侄儿周某丰被打死了,这个大山背村的人不准走!\\\"被告人周某乙则叫喊:\\\"把警车推翻它!\\\",尔后与周某辛、周某某、周某庚等人去推警车,后公安干警急忙从反方向推车警车才未被推翻,被告人周某乙等人见状又立即打开车门去拖曹树林下车,但被干警拖住,后警车发动准备离开现场,周某某便跳上曹树林所乘坐警车的引擎盖上坐着不肯下车,周某己、周某庚二人则分别持砖头、石子把该车的挡风玻璃砸毁,直至上午10时许,被害人曹树林才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并被送往临武县麦市医院抢救,当天上午11时左右,曹树林在麦市医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某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07年8月3日上午10点左右,我回村买东西,看到井头村的周某兰家门口有好多人围住一辆警车,其中周某某就坐在警车的引擎盖上,不准警车走。我知道就是前一天我村的周某丰被大山背村的人打死了。我们村的人就抓住他们村的人出气。然后,我就冲上前大喊:不准走,打死他。我当时喊的嗓门也很大。并且我还去强行想打开车门把那人拖下来再打一顿,但是公安人员拦住我。我见抢人不成,就煽动村民把警车掀掉,接下来我就去掀警车,企图不让公安人员把受伤的大山背的人救走,最后警车还是没有被掀掉。

2、同案人周某军的供述证实,我是因为今年8月3日那天我在万水乡X村动手打了麦市大山背的那个老头(指曹树林)的事于8月31日下午在去三十六湾中被公安人员抓获而传唤来的。和我一起被抓的还有我姐夫郭云飞。2007年8月3日早上9点多钟我回到愁下村,看见本村周某丰(8月2日周某丰在麦市圩被大山背村的人打死)家和周某军家门前的空坪上站着很多我村的人。我二十分钟后来到我村X路上,看见公路上围满了人。我走进人群中听见村里的人说抓住大山背村的一个人。这时我看见本村的周某某、周某珍(周某丰的叔叔)两人用手将大山背村的那个老头(指曹树林)的双手反剪住,而周某丰从家里拿来一条米白色的棕绳和周某某、周某珍一起将大山背村的那个老头的双手反捆绑住。接着周某丰和周某某一右一左用绳子牵着这个老头沿着公路往井头方向走,我也紧跟其后。在路上的时候,周某某边走边用右手肘部冲撞大山背村这个老头的背。当我们押着大山背村的这个老头走到本村周某军家门外公路上时,我村的周某某、周某辛、周某某等人都在打老头。我也冲过去朝老头的腹部踢了一脚,朝大腿部踢了两脚。老头倒地后,我村的周某某也打了这个老头,具体打到什么部位没有看清。这时,有四、五个公安人员赶来扶起大山背村的这个老头往麦市方向走,走了大约五、六十远处的法院警车旁。我们从公安人员手中抢过老头来后,这个老头是平躺在警车边的公路上,周某某站在老头左边用脚踩了老头的左胸部,周某庚站在右边用脚踩老头的右胸部,周某乙站在老头的头部上方用砖头朝其左边太阳穴上面砸了一砖头,老头的头部马某就流出血来了。接着周某某、周某某等人用脚踢老头的屁股,我和周某朋、周某某踢了老头的腰部。接着,五、六个公安人员奋力围住老头不准我们打老头,并将老头想抬上法院的警车,我们强行拦住不准上车。公安人员又抬着老头往麦市方向走,在本村周某兰家门外公路上停着一辆警用吉普车,公安局的人想将老头抬上那辆吉普车,我们紧跟上去将大山背村的这个老头抢过来不准他上警车。周某某、周某某等人又对老头拳打脚踢。打了一阵,老头就被公安局的人抢过去,并被立即抬进了警车的后排座位上。我和周某乙、周某某等人围站在警用吉普车前头不准车开走。我们拦住警车后,周某乙就对我们说把警车推翻它,说完后周某乙和周某辛等人就来到警车右边使劲推车。后周某乙突然冲到警车左边的后门边打开门进了吉普车去拖大山背村的这个老头,被公安局的人拖住了那个老头,而没被周某乙拖下来。当时我父亲在做我们的工作,看见我后示意我走开,我就稍微站到一边去了。过了会,警车发动走了,我看见周某某走到车前一屁股跳到警车的引擎盖上面坐了下来,坐了几分钟后才被周某彪拖了下来,村里的周某某和周某庚捡了石头砸了警车的挡风玻璃。我还听到我弟弟周某武在旁边大声叫骂:\\\"干部都真卵!\\\"(当地俗语,指骂人的话),随后我就一个人回家去了。

3、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2007年8月3日上午9时许,在麦市往临武方向离周某军有二、三十米远的地方有村民拦住一辆中巴车,听到有人喊:\\\"抓到一个五星村的人\\\"。等我跑到边上时,已围着有上百个群众,在人群中有几个青年人对着一个老头子拳打脚踢,边上还有群众喊:\\\"打死他\\\"。老头子当时已倒在地上,双手用绳子被反捆着。我们所里人员和乡里干部将倒地的老头子扶着站起,准备往麦市方向去。村民就把老头往公路对面拖,一边拖一边打。老头子多次被拖倒在地,每次倒地都是一阵拳打脚踢。当被村民拖到对面公路边上时,老头再次被拖倒在地,这时我看到有人拿着砖头往老头身上及头部砸。当我们再次扶着老头时,看到老头子头部已经在流血。我和陈某某等人将老头抬着往周某平停车的地方去,想将老头子抬到车上送往医院。但群众阻拦我们将伤者抬上车,还将受伤老头拖下又是一顿拳打脚踢。后花塘派出所、楚江派出所的人赶到现场才强制将伤者抬上车子里。但周某群众将警车围住不让警车前行。当时警车前行几米又被村民拦在前方堵住,反复多次。最后有村民拿砖头往警车挡风玻璃砸,有的拿石头砸,还有的拿矿泉水瓶砸,挡风玻璃都被砸烂了。这样持续了个多小时才强制将警车开出白竹村,将伤者送往麦市卫生院。当老头抬上警车后,有一个中年男子坐在警车的引擎盖上面,我听边上的群众讲这个人叫周某某。其余闹得比较凶的都是二十多岁左右的青年人,看到相片我就认得。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8月3日9时许,我在白竹村看到一个老头躺在地上,头部在流血,边上还有几个人对着老头拳打脚踢。后我和李某跃等人强行把老头抬上楚江派出所的警车。白竹村村民见老头被抬上车,都围在警车周某不准前行,并要推翻车子,还有群众拿砖头把警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在现场持续了个多小时,才将警车开出将受伤老头送往麦市卫生院抢救了,受伤老头被送往医院没多久就死亡了。

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8月3日上午,我们按县局的指示到麦市作稳定工作。9点钟的样子,副局长江新国讲,在万水乡X村那里出了事,这样我们就开湘L-X号警用吉普车就往万水去。我们走到万水井头村时,就看见愁下村方向走过来很多人,我们下车后,就看见一个年纪有五、六十岁的老头子双手被反捆倒在地上,有很多后生仔在打这个老头。老头子的头在流血,我们就马某过去保护这个老头,旁边的群众就起哄,说:\\\"要打死这个老头子。\\\"并把我们民警拦开,不准我们去救这个老头。我们把这个老头抬起来,万水愁下村的五、六个后生仔就来抱这个老头,一边抱还一边打。我们本来是想把这个老头抬上就近的法院的车子,但法院的车被愁下的村民围住了。后来我们就把这个老头抬上我们的车(湘x)。但车前面有两、三个中年男子和几个后生仔拦住,并把这个老头从车上抱下来又围住打。我们又从人群中把老头抱了回来。愁下的村民就来砸车,差点把车都推翻了。我们正往村外走时,有人砸石头过来,把我们车的挡风玻璃砸烂了。在现场持续了个多小时,才将警车开出并将受伤老头送往麦市卫生院抢救了,下午就听说受伤老头在医院死掉了。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8月3日上午,我和几个乡干部赶到万水愁下村X路上时发现大山背的村民被送上一辆车,而先到达现场的万水乡干部和公安民警正在保护他。而还有一部分愁下村村民围着车不准车辆走。大山背那名村民被送到医院后死了。当时我们在劝阻愁下村民不要阻拦车辆通行时周某某也在场,被我们推开了。

7、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2007年8月3日我是出从麦市去临武的早班车,8点钟左右我的车行至到进大山背的岔路口时,上来一个男的老人家,他是大山背村,经常帮别人打官司的。当车行驶到白竹村礼堂时,马某中间一个50多岁的老头强行把我的车拦住,说麦市到临武的车不准跑了。这样车上乘客就要求退票。大山背打官司这个老头子也下了车,刚走几步就听见白竹的年轻人在喊,这个老头是大山背的,不准走。大山背这个老头就往前跑,结果跑出几步远就给一个没有穿衣服的后生仔追到。这个后生仔追到大山背这老头就打,打了一下白竹村又来了四、五个后生仔一起殴打老头子。开始拦我车这个老头子就去拦架,接着万水乡的两个书记和俩个穿警服的人也就拦架去了。大山背这老头子就被人扶到白竹一户人家的椅子上坐起,我见白竹的人没拦车,我就开车走了。我见白竹的后生仔是用拳头打的,没拿东西打,只看见大山背那老头左眼角有些红肿,伤势应该不太重。

8、临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死者曹树林系因头部被他人持钝器打击,造成颅骨骨折、蛛网膜下出血,导致中枢神经衰竭而致死亡。

9、死亡记录和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曹树林已死亡的事实。

10、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周某军、周某某、周某某分别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年、三年。

11、(略)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乙从轻判决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周某乙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对所犯罪行有所悔改,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与周某军、周某某、周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乙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乙辩称“我没有打人,那天我就是去看了一下热闹,并跟着他们喊了几句”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李某丙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乙拿砖头砸了死者曹树林的头部证据不足,被告人周某乙不应是本案的主犯。”的辩护意见,均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但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周某乙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良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邹红卫

人民陪审员唐旭航

人民陪审员黄某红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蔚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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