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大道常德日报报业大楼X楼。
负责人向某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曾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因与曾某甲、成某某、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大地财保公司以其与曾某甲达成某和解协议,双方已了结纠纷为由,于2010年8月23日向某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地财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下如下:
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宇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