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X村(以下简称武进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凯,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以下简称经仕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高,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亿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村。(以下简称亿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高,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进公司诉被告经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2年4月10日,原告申请追加亿丰公司为被告,经本院审查,同意追加亿丰公司为被告。
原告武进公司诉称:2008年8月,原告向被告经仕公司及亿丰公司提供了循环水冷却系统等设备。截止2009年9月2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经仕公司及亿丰公司尚欠原告货款768989元,被告经仕公司出具了还款协议并按约还给原告11万元,余款658989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5898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60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仕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亿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告武进公司向两被告经仕公司、亿丰公司提供了循环水冷却系统等设备。截止2009年9月2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68989元。两被告出具了还款协议,被告经仕公司按约还给原告1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578989元,被告亿丰公司欠原告货款8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常州市武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78989元,被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分12个月付清,从2012年5月开始,每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2013年4月20日前付清余款28989元;
二、被告株洲市亿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拖欠原告常州市武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被告株洲市亿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分4个月付清,从2012年5月开始,每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
三、如被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株洲市亿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连续2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案标的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常州市武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990元,减半收取5495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合计9415元,原告常州市武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