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王某莉,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略)。因涉嫌犯侮辱罪,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唐某某以被告人王某甲犯侮辱罪,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唐某某指控,2009年10月2日上午10时许,自诉人唐某某正抱着女儿唐某在居住区X路旁坐着用手机打电话,以被告人王某甲为首的7个女人突然怒气冲冲地走到自诉人身边,被告人王某甲指着自诉人说:“就是她!”尔后指挥随从而来人把自诉人的手机抢走,说不给自诉人报警,然后被告人王某甲上前绑住自诉人的双手,被告人的随从也一齐来帮忙按住自诉人,被告人王某甲就把自诉人的衣服全部脱光,还把自诉人的外裤扯下至膝盖处,并把自诉人的内裤子扯掉撕碎,尔后被告人及其随从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对赤裸的自诉人拳打脚踢,当时围观群众至少有200余人,大家纷纷指责被告人的残忍行为,有些实在看不过眼的群众前来阻拦被告人的行为,均遭被告人及随从的谩骂及威胁:“谁敢帮她就脱谁的衣服。”为此,群众敢怒不敢言,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好心群众报警110,待110民警赶到现场,被告人及随从还在殴打自诉人,在110民警的奋力阻拦下被告人方才住手,一好心群众拿了一件自己的衣服赶紧给自诉人穿上,被告人的侮辱行为在民警的制止下才停息。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自诉人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的陈某、证人邓某某、陈某乙的证言、(2009)湘正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请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2009年10月2日这天我是一个人去的,没带七个人去,自诉人把我的衣服撕烂,我没有脱她的衣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家财产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找自诉人索赔是正常行为,自诉人被她人殴打和脱衣服的事与被告人王某甲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王某甲没有脱她的衣服和殴打她,请法庭驳回自诉人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唐某某因与被告人王某甲的丈夫黄某东关系嗳昧,其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唐某,认为自己因受蒙骗而与被告人王某甲的丈夫黄某东同居生活,女儿唐某是和黄某东两人的非婚生子女,并由此产生抚养纠纷。2009年10月20日,唐某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10月2日早上,自诉人唐某某因王某甲的丈夫黄某东欺骗其自称是离婚单身男子,继而两人同居并生下女孩,同时在骗取自己大量资金办矿和购车后失踪,气愤不已之下将被告人王某甲家的小轿车砸坏后离开。被告人王某甲知晓后,打听到唐某某住在锦山中学下面,就去找唐某某。当日上午10时许,自诉人唐某某正抱着女儿唐某在临武县X镇X路其居住区X路旁坐着用手机打电话,被告人王某甲等女人怒气冲冲地走到唐某某身边,被告人王某甲指着自诉人唐某某说:“就是她”。尔后,被告人王某甲及与其同来的女人有的动手把自诉人唐某某的手机抢走,有的帮忙按住唐某某,有的撕打唐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则把唐某某的上身衣服全部脱光,并把唐某某的外裤扯下至膝盖处,唐某某的内裤也被扯烂掉在地上。接着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同来的女人继续对赤裸的唐某某扯打谩骂,当时现场围观群众众多,且纷纷指责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行为不对,有些实在看不过眼的群众上前阻拦,均遭被告人等的谩骂及威胁,无法阻止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行为。群众只得向110报警,待110民警赶到现场,被告人及随从仍在殴打自诉人唐某某,在110民警的奋力阻拦下被告人等方才住手,一好心群众拿了一件衣服赶紧给自诉人穿上。随后,唐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甲被民警带到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唐某某头面部、胸背部及四肢等处散在性表皮擦伤及划伤,经鉴定,唐某某之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今天早上(2009年10月2日)五、六点钟左右,唐某某将我姐夫家新买的东风日产车的挡风玻璃打破后就跑了。事后,我听说她住在锦山中学下面,我就去那找她想问清是怎么回事,找到后我俩话没说就吵了起来,并相互扯打,在扭打中我把唐某某的外衣和内衣都扯掉了,我的衣也被她扯烂了。不久,派出所的就来了。
2、证人邓(刘)艳凤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上午10时许,我刚出门就看见有七、八个女人在打唐某某和脱她的衣服,一会就脱光了衣,随即外裤也被脱至膝盖处,唐某某的内裤也被几个女人扯烂掉在地上,唐某某赤裸着。见状,我上前阻拦,可这几个女人说谁拦就扯谁的衣服,我赶紧报了110,等110的赶到,这几个人还在殴打唐某某,唐某某一直赤裸着。当时现场有几百人围观。被告人王某甲当时也在场。
3、证人陈某乙(婴)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上午10时许,我带着孩子在居住区X路上玩,看到前面闹轰轰的,安顿好小孩后我到场边看见唐某某上身赤裸,内裤也被扯掉,有几个女人在打唐某某。见状,我上前阻拦,有个女人还骂我,还要扯我的衣服,其他人去拦也被骂,我赶紧报了110,等110的赶到,这几个人还在殴打唐某某,是民警劝住的。当时被告人王某甲当时也在场,她打了唐某某。
4、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上午10时许,我带着孩子在家,听到外面闹轰轰的,我便下去,看到大路上有好几百人,唐某某上身赤裸,内裤也被扯掉,有几个女人在打唐某某。我上前阻拦,有个女人还来扯我,我吓得走掉了。
5、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上午10时许,我在我家下面准备放水做事,看到唐某某带着女儿在路边打电话,又看见有七、八个人气冲冲地往我这边走来,其中一女人手点着唐某某说“就是她”,然后几人冲到唐某某身边,有的抢手机、有的打、有的脱唐某某的衣服,一会就把唐某某的衣服扯脱内裤也被扯掉,外裤被脱至膝盖处,我上去劝也被他们推开,并说“谁劝就打谁”。我妹妹见了连忙把我妈叫了下来。于是我母女三人同去劝阻,但这些人非常凶,我妈也被打了几拳,。这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有几百人,这几个女的还在对唐某某拳打脚踢,直到民警赶来后,经民警劝阻她们才住手。我妈拿了件衣服给唐某某穿上。之后,唐某某和脱她衣服的这个女人被带上了警车走了。
6、事发时的视听资料证实,110民警到现场时,自诉人唐某某被赤裸着上身,并遭多人打骂,现场周围有多人围观,经民警劝阻,唐某某才得以被重新穿上衣服;自诉人唐某某脸上有多处伤痕。
7、(2009)湘正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自诉人唐某某之伤构成轻微伤。
8、民事诉状一份证实,因自诉人唐某某认为其与被告人王某甲的丈夫黄某东于2007年10月开始同居,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唐某,由此产生抚养纠纷,2009年10月20日,唐某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早上,自诉人唐某某将被告人王某甲家的小轿车砸坏。
10、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上午10点多钟,我从锦山中学路过,看到两个妇女(后知一个是唐某某,一个是家里的车被砸坏的王某甲)扭作一团,拉拉扯扯,围观的人很多,警察来了后,将她们带走了。
11、证人邝某某的证言证实,那天(2009年10月2日),我从下洞的路上,在东云路段看到两个妇女,一个是黄某东的老婆王某甲(后知另一个是唐某某,)扭作一团,拉拉扯扯,围观看热闹的人很多,警察来了后,将她们带走了
12、维修结算单和发票等证实,自诉人唐某某砸坏被告人王某甲家车的事实和损失数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殴打自诉人,撕脱光自诉人衣物,并遭致众人围观,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和名誉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侮辱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提出的“我是一个人去的,没带七个人去,自诉人把我的衣服撕烂,我没有脱她的衣服”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家财产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找自诉人索赔是正常行为,自诉人被她人欧打和脱衣服的事与被告人王某甲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王某甲没有脱她的衣服和殴打她,请法庭驳回自诉人诉讼请求”的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侮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曹某宣
代理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蔚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