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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孟某某,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农历1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称自己是程某乡的管区书记,能销几万斤玉米种为由,骗取朱xx玉米种27包,价值7000余元。2010年元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同样手段,骗取石xx玉米种37包,价值x余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称自己是程某乡的管区书记,能销几万斤玉米种为由,骗取朱xx玉米种17包,价值7000余元。

2010年元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同样手段,骗取石xx玉米种37包,价值x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9年农历11月份,其谎称是程某镇政府管区书记,伙同程某某等人以能销售大量玉米种为由,骗取在民权县城做种子经营生意的朱xx玉米种27包,价值7000余元,被其低价处理。2010年元月,其又以同样手段,骗取种子经销商石xx玉米种80包,后来在石xx多次催要下退还43包,下余37包价值x余元被其低价处理。

2、证人朱xx的证言,2009年农历11月份,李某某自称是程某镇管区书记,能往乡下销售几万斤玉米种,便赊给李某某27包玉米种,价值7000余元。后来听说李某某24元进的15元就处理了,才发现自己被骗了,经过多次催要被骗的7000余元一直未要过来。

3、证人石xx的证言,2010年元月份,刘传兴领着李某某到其店里,李某某自称是程某镇管区书记已能往乡下销售大量玉米种,其赊给李某某玉米种80包。后来听说李某某是个骗子,根本不是管区书记,他卖的比进价便宜得多,经过多次催要,追回来43包玉米种,下余37包没要过来,价值x元。

4、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让程某某谎称是大队支书骗取他人玉米种的事实。

5、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李某某让其介绍赊石xx的玉米种,李某某谎称自己是管区书记,将石xx的玉米种骗走后,便宜处理的事实。

6、证人潘xx的证言,证明朱xx给李某某送玉米种的事实。

7、证人高xx的证言,证明李某某自称是管区书记,账走玉米种80包,后来听说李某某二十多元进的十几元都处理了,一打听李某某根本不是管区书记,才知道被骗,经过多次催要追回来43包,下余37包价值x元至今未要回。

8、证人程xx、唐x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将骗取的玉米种低于进价处理的事实。

9、欠条,证明李某某收取朱xx玉米种27包,收取石xx玉米种80包。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2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卫民

审判员佟立民

审判员安进才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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