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
被告:黄某。
原告韦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6日进行了调解。原告韦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共同生活不到八个月,被告因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打工,一直没有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婚后未生育有孩子,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韦某提出离婚,被告黄某同意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蒙志远
代理审判员屈连丰
人民陪审员蒙贵年
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贞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