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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因与赵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1980年11乐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孔某某,男,汉族,成年,农民,住(略)。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又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徐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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