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冯某乙,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7月6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玉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及其辩护人冯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2日下午,在林州市X镇X村被害人郝XX家中,因郝XX在盖房期间雇用本村村民冯XX为其支顶结算工资事宜与冯XX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揪拽殴打,殴打中郝XX所持菜刀将冯XX头部致伤,经林州市公安局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0年6月17日,林州市公安局对郝XX作出了林公(五)决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郝XX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2010年2月17日晚,被告人冯某甲(冯XX儿子)因上述纠纷就电话叫了亲属宋XX、冯某X、冯某X、冯某X、冯某X、王XX一同到被害人郝XX家理论,被告人冯某甲在敲门、跺门未开的情况下,将郝XX家一段散砖垒了院墙推倒,众人擅自闯入郝XX家里,在与郝XX理论过程中发生殴打,将被害人郝XX殴打致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郝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在殴打被害人郝XX的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还将被害人郝XX家屋门、饭桌、电话机、摩托车轮胎等物品毁坏。经林州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650元。
对该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本院主持下各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郝XX的陈述、证人郝一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医疗票据、交通费票据、出院证、协议书、领款笔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任意损毁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但在该案案发前因上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和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金昌
审判员路宏山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郝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