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本村乡间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被害人高××房前,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高××撞伤致死,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高××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孟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高××的近亲属因高××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高××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高××的近亲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孟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贾×、李××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上公交技检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公(驻)鉴(毒)字(2010)X号鉴定书,上蔡县X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款条,上蔡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关于民事赔偿与被害人高××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高××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