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42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北京京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通州区看守所。
(略)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黄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
(略)通州区人民法院(2010)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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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徐辉
代理审判员孟龙
代理审判员韩绍鹏
二Ο一Ο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