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凡某某,男。因涉嫌持有假币犯罪,于2010年4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持有假币犯罪,于2010年4月29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4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凡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凡某某携带假人民币5000元,从郸城县乘车去商丘途中行至柘城县X镇时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雷XX证言,假币鉴定书、照片、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违反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非法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振营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凡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霞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