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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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孟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为卖钱而在其家中院内种植罂粟3420株,2010年5月被公安机关强制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XX、唐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管制规定,故意在家中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收监之日起计算,扣除2010年5月18日至2010年5月25日刑事拘留8日,至五年期满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献科

审判员皇永超

审判员白霞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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