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别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乙(别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温某某(别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4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某,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乙、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温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林某甲于2009年11月3日晚上9时许,伙同许某成(另案处理)在(略)兴港大道仙人山加油站往市国税局方向约100米的草坪上,持刀抢劫何某的一辆黑色火鸟牌男装125C摩托车和一部黑色天语牌直板手机,抢劫周某某的现金约210元人民币。
2、卢振爵(另案处理)于200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到(略)外贸大院,盗窃吴家乐停放在大院宿舍楼底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红色雅得牌125C男装摩托车,将摩托车盗走开到林某乙的家中,经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介绍,以500元钱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温某某。
3、2009年6月19日1时许,卢振爵盗窃郑某某停放在港口区海港电影院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蓝色豪爵牌男装125C摩托车,后经林某乙、林某甲介绍,以600元人民币卖给温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被告人卢振爵的供述,被害人何某、周某某、郑某某、钟某某的陈述,证人韦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财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温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温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机动车辆而介绍销售或销售、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拘留,到案后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甲在实施第二起犯罪过程中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八周某,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4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又故意犯罪,有犯罪前科,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温某某归案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9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林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韦某芳
审判员李果
代理审判员李建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