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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倪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X镇X村溪头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朱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澹台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倪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7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吴xx。因婚前不够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没有家庭观念,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在家不做家务,吃现成饭,对儿子生活从不过问。被告经常在外玩到半夜三更才回来,甚至在外过夜不回来。被告心不在家,把家只当成旅馆,因此双方多次争吵,2009年6月,原、被告大吵一场,原告气得昏了过去。在经济上,被告也不肯拿钱出来补贴家用,一家三口的吃用开销都是由原告的收入来维持。为此,双方也一直争吵。争吵中,被告还声称,外面有男人。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吴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儿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

被告王xx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结婚、生育情况均属实。原、被告婚前谈了二年恋爱,并一起同居,所以双方才结婚。原、被告的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被告工作很忙,一直在外面打二份工,有时需要加班,家里照顾就少了,但只要休息在家,被告就会照顾孩子、做家务。儿子生病时,被告半夜带他去看病,被告还给儿子买东西。被告下班时间本来就晚,在商场工作,有时加班到凌晨12点,并非玩到很晚才回来。2009年6月,原、被告吵架是因为被告与婆婆关系不好引起的。之后,原、被告还曾因为婆媳关系不好打架。原告称被告收入没有用于家庭开销不是事实,原告和儿子的衣服都是被告买的,被告每个月工资基本用于原告和儿子的生活。被告对家庭是忠诚的,在外没有不正当关系。原、被告本身感情是没有问题的,由于住房拥挤,原、被告发生矛盾时就会有家人参与,希望原、被告在没有家人干涉的情况下单独沟通。现在原、被告还居住在一起,而孩子尚小,希望给孩子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双方都应对家庭、婚姻负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7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吴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经常因为经济、家务等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6月,原、被告因婆媳关系处理不当发生争吵。2010年7月10日,原告因家庭纠纷而报警。2010年8月1日,被告因婆媳之间发生纠纷而报警。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病历卡、报警记录、居委会证明、原告父母的函、合作协议书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造成现在原、被告感情淡漠的主因是双方沟通不够。对于原、被告之间因家务、经济等问题产生的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这样才能化解矛盾,加深彼此之间的感情。同时,原、被告应该互相尊重对方及其家人,遇到矛盾,应保持克制,尽量化解,处理好与对方家人的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现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好,为了孩子,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顾念夫妻情谊,以家庭利益及孩子成长为重,为双方和好创造机会。只要双方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彼此尊重,加强夫妻不受外界因素干扰的沟通,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现坚持离婚尚无必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吴xx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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