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上海分公司已于2010年5月18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注销,被告所在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要求将案件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被告签订的家具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骏
书记员叶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