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锦春,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廖某于2010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廖某在本案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上诉人廖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海明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