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某
原告纪某
原告骆某
原告骆某
被告纪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纪某(2010年4月14日去世)与刘某(2004年12月24日去世)系夫妻,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即本案原告纪某、纪某、被告纪某,纪某(2009年11月9日去世)与原告骆某婚后生育一女骆某。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纪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纪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纪某、纪某、骆某、被告纪某按份共有(其中纪某享有五分之二份额,纪某、骆某、纪某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