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申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XX号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兵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