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6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6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元月至2010年4月,开封县祥符中学将收取的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除2007年上缴财政少部分外,其余不按国家规定上缴财政管理,而由学校自己管理开支。被告人任某某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被告人徐某作为学校财务主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校领导组会研究的形式,将收取的该单位其中人民币x元以业绩奖、考勤奖、期末奖、中招奖、量化考核奖、行管人员补助等名义发放给教职工。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XX、张XX、贾XX、李XX的证言,开封县教育局任某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开封县祥符中学收费账目及票据,发放钱款记账凭证及附件,开封县人民政府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开封县审计局的神经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开封县祥符中学主体上属国家事业单位,被告人任某某、徐某分别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某员,客观上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出自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被告人任某某、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开庭审理时,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友才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