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执行人:广西都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路X号科莱楼。
法定代表人:彭X,总经理。
蓝某某与广西都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西都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蓝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都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都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都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钟翔
执行员廖思钧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