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庆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申大多种经营实业公司,所在地址,大庆市X区X村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大庆油田运输公司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腾达化工厂,所在地址,大庆市X区X村。
委托代理人姜忠宝,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大庆市腾达化工厂干部。
上诉人大庆油田申大实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庆市腾达化工厂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1)红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某、马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姜忠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1)红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琳
代理审判员张德武
代理审判员周铁峰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郁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