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南效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洛龙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西东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予勇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