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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x,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务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x,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务农,住(略)。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梁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某经本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樊仕琼

审判员汪和平

代理审判员倪洪杰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陈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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