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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信阳市Im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携带螺丝刀窜至信阳市贸易广场怡然网吧,将网吧内的电脑主机打开后,盗走电脑CPU及内存条各2个后逃离。被盗物品经物价评估价值人民币1236元。

2、2010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携带螺丝刀窜至信阳市百盛网吧,将网吧内的电脑主机打开后,盗走电脑CPU及内存条各6个后逃离。被盗物品经物价评估价值人民币5388元。

3、2010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携带螺丝刀窜至信阳市海浪网吧,将网吧内的电脑主机打开后,盗走电脑CPU及内存条各11个后逃离。被盗物品经物价评估价值人民币5255元。

4、2010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携带螺丝刀窜至信阳市X路航海网吧,将网吧内的电脑主机打开后,盗走电脑CPU及内存条各3个后逃离。被盗物品经物价评估价值人民币1554元。

5、201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携带螺丝刀窜至信阳市X路新千年网吧,将网吧内的电脑主机打开后,盗走电脑CPU8个、内存条3个,当被告人杨某准备逃离时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盗窃的上述物品。被盗物品经物价评估价值人民币23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有供述,且有被害人庞××、郑××等人陈述,证人杨××证言及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信阳市Im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脑CPU、内存条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在航海网吧、海浪网吧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与二被害人陈述能相互印证,其辩解因无证据支持,故不能成立,被告人杨某在新千年网吧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新红

审判员严琼

审判员孙良军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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