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户籍所在地(略),系被执行人张某丈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在安乡X村信用联社账号为(略)的资格股账户上的余额3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金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在安乡X村信用联社享有账号为(略)资格股账户的余额30000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帐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石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