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徐水县,大专文化,北京康胜得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诉讼代理人王丽芬,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研究生文化,美国如新企业集团高级业务经理,住(略)。
辩护人刘某,金研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周某某以被告人秦某某犯侵占罪,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周某某诉被告人秦某某犯侵占罪一案缺乏罪证,现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经本院说服,自诉人周某某坚持告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周某某对被告人秦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蕾
审判员朱旭晖
代理审判员万钧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孔祥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