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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秦某某犯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1268号

自诉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徐水县,大专文化,北京康胜得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诉讼代理人王丽芬,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研究生文化,美国如新企业集团高级业务经理,住(略)。

辩护人刘某,金研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周某某以被告人秦某某犯侵占罪,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周某某诉被告人秦某某犯侵占罪一案缺乏罪证,现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经本院说服,自诉人周某某坚持告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周某某对被告人秦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蕾

审判员朱旭晖

代理审判员万钧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孔祥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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